王新德

王新德(1933-),臺灣臺南人。 依(43)審三字第7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住家曾由鍾茂春、李顯章分別將劉光典、王耀東帶至匿居。1954年2月1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共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64年2月1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既認其藏匿同案被告劉光典、王耀東於家中3年餘,係出於被動,且其於陳述書中陳明不知劉、王2人為叛徒,縱有原判決所認同案被告池仁致於藏匿期間送報帶信、通知戶口檢查之事實,亦不能憑以認其係明知劉、王2人為叛徒而予藏匿,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7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