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茂春 (鍾茂春)

鍾茂春(1921-),臺灣臺南人。 依(43)審三字第7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藏匿李光典、王耀東於其家,又與胡滄霖將李光典、王耀東帶至李顯玉家留居二十餘日,復與李顯章分別將李光典、王耀東帶至王新德嘉居住三年餘。1954年2月1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4年2月16日期滿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王耀東等人供述為據。惟其否認明知王君等為匪,且原判決認定其容留王君等人,亦不能憑以認定其即係明知王君等為叛徒而故予藏匿,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7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