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仁致

池仁致(1922-),臺灣臺南人。 依(43)審三字第7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鍾茂春約至李顯章家,經李告知劉光典逃匿在王新德處,囑其有戶口檢查消息須前往聯絡,復經鍾茂春前往與劉光典會唔認識,接受宣傳教育,其先後通知戶口檢查消息十餘次,並為之遞送報紙帶信等聯絡工作。1954年2月1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共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64年2月16日刑期結束,2月19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鍾茂春、王耀東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供述負責送報、帶信等聯絡事宜,亦不能憑以認定其明知劉光典、王耀東為叛徒而予以藏匿,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7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