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顯章
- 李顯章 男 1916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顯章(1916-1993),臺灣臺南人。
依(43)審三字第7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胡滄霖有師生之誼,並接閱反動書籍,胡滄霖以其與鍾茂春為吸收對象但尚未實行,惟共議收容劉光典、王耀東二人,先後匿居其與李顯玉家,其等隨時打聽各方消息互相走報。1954年2月1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共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4年2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8月經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藏匿叛徒,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鍾茂春、王耀東等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讓劉光典、王耀東住宿之行為,亦無法證明其即明知劉光典、王耀東為叛徒而故予藏匿,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7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