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顯章

李顯章(1916-1993),臺灣臺南人。 依(43)審三字第7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胡滄霖有師生之誼,並接閱反動書籍,胡滄霖以李顯章、鍾茂春為吸收對象但尚未實行,惟共議收容劉光典、王耀東二人,先後匿居李顯章、李顯玉家,渠等隨時打聽各方消息互相走報。1954年2月1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共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4年2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8月經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李顯章藏匿叛徒,係以李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鍾茂春、王耀東等之供述為據,惟李君縱有讓劉光典、王耀東住宿之行為,亦無法證明李君即明知劉光典、王耀東為叛徒而故予藏匿,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7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