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長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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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長流(1891-1971),臺灣嘉義人。 依(43)審三字第76號判決書,案發時職業不詳,其因張白鶴之介紹收留張璧坤,聞其係共產匪徒,恐受牽累,急令離去。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 其家屬於2002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吳長流明知張璧坤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吳君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吳君於審理中否認明知張璧坤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7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為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