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長流
- 吳長流 男 1891年出生 1971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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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長流(1891-1971),臺灣嘉義人。
依(43)審三字第76號判決書,案發時職業不詳,其因張白鶴之介紹收留張璧坤,聞其係共產匪徒,恐受牽累,急令離去。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
其家屬於2002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張璧坤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張璧坤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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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6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7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為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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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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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