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2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鍾心寬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2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鍾心寬、廖清纏、王金柱、廖萬督、李新實在、張金盾、廖大壽、廖學枝、鍾信富、鍾有學、鍾申江、鍾萬富、程春亨、程春福、廖大丈、吳清江、程水木、黃進江、廖學宏、楊玉池、廖學宗、鍾塗、鄧達、廖玉鄰
- 產製日期: 4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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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02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鍾心寬「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廖清纏「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王金柱、廖萬督、李新實在「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張金盾、廖大壽「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廖學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5年。鍾信富、鍾有學、鍾申江、鍾萬富、程春亨、程春福、廖大丈、吳清江、程水木、黃進江、廖學宏、楊玉池部分公訴不受理。廖學宗、鍾塗、鄧達、廖玉鄰均無罪。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5條第6款、第293條第1項;戒嚴法第8條第2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59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