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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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塗(1905-1978),臺灣雲林人。 依(43)審三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見廖清纏匿居鍾萬富家中,惟否認知悉其係匪徒。1953年10月1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4年5月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3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所載,其否認知悉廖清纒係匪徒,核與廖清纒所供情形相符,犯罪不能證明,而經判決無罪,故其於判決無罪前之羈押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6月18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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