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萬富

鍾萬富(1926-1978),臺灣雲林人。 依(43)審三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藏匿廖清纒。1953年10月14日被羈押。1954年叛亂部分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1954年9月13日開釋移臺北地檢處。1954年藏匿人犯部分復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以《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判處有期徒刑2月。 其家屬於2003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鍾萬富藏匿匪徒廖清纏公訴不受理部分,其於公訴不受理前之羈押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應予補償。至鍾君所犯藏匿廖清纏,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徒刑2月之部分,係觸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及第15條之1各款規定之法定要件,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9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