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萬富

鍾萬富(1926-1978),臺灣雲林人。

依(43)審三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藏匿廖清纒。1953年10月14日被羈押。1954年叛亂部分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1954年9月13日開釋移臺北地檢處。1954年藏匿人犯部分復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以《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判處有期徒刑2月。

其家屬於2003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匪徒廖清纏公訴不受理部分,其於公訴不受理前之羈押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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