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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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春福(1904-1989),臺灣雲林人。 依(43)審三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等人涉嫌藏匿廖清纒或為之帶送逃亡費用。1953年5月2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1954年9月13日開釋移臺北地檢處。1954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准以2元折算1日。 其家屬於2003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5月經第4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內容所載,程春福君係因涉嫌藏匿叛徒廖清纏被捕,嗣經判決公訴不受理,其於公訴不受理前後之羈押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至程君判決公訴不受理後,改隸司法機關審判,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藏匿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2元折算1日部分,係觸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規定,因所犯非屬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之罪,不符法定要件,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1月20日,有期徒刑2月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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