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進江 (黃進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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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進江(1913-1976),臺灣雲林人。 依(43)審三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秘密引導廖清纒避匿程春亨之甘蔗園,又代廖變賣稻穀,得款新臺幣八百元,送作逃亡費用等情。1953年10月1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1954年9月13日開釋移臺北地檢處。1954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刑法》第164條第1項「使犯人隱避」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准以2元折算1日。 其家屬於2003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進江藏匿匪徒廖清纏公訴不受理部分,其於公訴不受理前之羈押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應予補償。至黃君所犯藏匿廖清纏,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日之部分,係觸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及第15條之1各款規定之法定要件,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9月10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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