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春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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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春亨(1915-1985),臺灣雲林人。 依(43)審三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等涉嫌藏匿廖清纏或為之帶送逃亡費用。1953年5月2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1954年9月13日開釋移臺北地檢處。1954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准以2元折算1日。 其家屬於2003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涉叛亂嫌案經判決公訴不受理移送普通法院,其公訴不受理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15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