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大丈

廖大丈(1924-),臺灣雲林人。 依(43)審三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藏匿匪諜廖清纏,並供給膳食等情。1953年10月1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1954年9月13日移送臺北地檢處。1954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准以2元折算1日。 其於2003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大丈藏匿匪徒廖清纒公訴不受理部分,其於公訴不受理前之羈押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應予補償。至廖君所犯藏匿廖清纏,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徒刑2月之部分,係觸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合《補償條例》第2條及第15條之1各款規定之法定要件,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9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