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伴

郭伴(1913-1991),男,臺南縣大內鄉人,業農。1950年被捕時38歲,隔年因涉「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判刑15年。 根據檔案資料,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曾隨楊永成、楊厲、陳招揚等赴嘉義水上機場參加抗爭行動,事件後向臺南縣警察局辦理自首,但此後常被情治單位監控。1948年11月中旬,在陳元方家經陳元方勸誘加入共產黨。陳元方要他與郭文從、江文生、葉河清、陳能、胡啟分、胡田、吳尤、楊勵等8人到他家,說政府不久將實施三七五減租政令,佃農要聯絡合作,如業主不履行三七五減租令或要轉佃之時,農民應該極力予以抵制,以免被業主撤佃,萬一共軍來攻臺,所耕種的土地可歸佃農所有,生活可以過得好一點等,8人均口頭答應加入共產黨。期間,曾開過兩次會,都在陳元方家裡,一次就是1948年11月,另一次是1949年5月,陳元方再叫郭伴等8人到他家,由陳元方主持,說大家要堅決占住耕地,不被地主轉租,又到五穀收成時機,大家應互相協助收成,團結一致與地主鬥爭。但他與業主之關係甚為和睦,按照三七五令履行,所以並無不滿之處,到收成時,與郭文從、江文生、葉河清、陳能、胡啟分、胡田、吳尤、楊勵等8人擬互相出力幫忙。 1950年7月6日,臺南縣警察局運用線民偵知楊清淇、楊崇烈等人涉有匪嫌,因而破獲大內鄉支部及設在大內鄉的石仔瀨支部、二重溪支部、鳴頭鄉支部、頭社支部,捕獲楊清淇、楊左木、楊長成、楊達、楊勵、郭伴、陳招揚、葉河清、翁水竹、楊永成、陳天房、楊江河等25名。他被捕後,被押送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審問,後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1年2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裭奪公權10年。 補償基金會未見郭伴補償卷宗,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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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辦理自新後監管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