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總司令部39年翌晏字第0030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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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毛却非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海軍總司令部39年翌晏字第003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海軍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毛却非、張紀君、彭竹修、崔乃彬、萬大鈞、毛扶正、葉宗茂、楊啟森、王暢初、林寶清、王東川、陳伯秋、張瑞泰、黃坤官、錢家清、方昌興、楊秀、鄧振章、方洪賽、葉金祥、林伯仁、張忠良、邱順發、周俊生、潘樹泉、鄭世銘、馬健瑛
  • 產製日期: 38122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海軍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翌晏字第003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毛却非、張紀君「共同將船艦交付叛徒未遂」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餘部份無罪。彭竹修「參加叛亂集會」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崔乃彬「煽惑軍人逃叛」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萬火鈞「聽從煽惑不守紀律」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毛扶正「幫助將船艦交付叛徒」遞減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葉宗茂「幫助煽惑軍人逃叛」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其餘部份無罪。楊啟森、王暢初、林寶清、王東川、陳伯秋、張瑞泰、黃坤官、錢家清、方昌興、楊秀、鄧振章、方洪賽、葉金祥、林伯仁、張忠良、邱順發、周俊生、潘樹泉、鄭世銘、馬健瑛均無罪。五星旗2面沒收。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條、第4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2項、第6條、第5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18條第2項、第64條第2項、第65條第2項、第66條前段、第70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