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金祥

葉金祥(1925-1996),男,福建林森人。1944年在馬尾海軍練營受訓,後至青島中央訓練團受訓。原在中程軍艦服務,後經歐陽寶介紹,於1949年4月至美頌軍艦任輪機一等兵。1949年10月20日因「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而被捕,時24歲。
1949年10月19日美頌軍艦停泊香港時,艦長毛却非企圖帶領該船投共,當日深夜遭輪機長謝恒等人發起行動壓制並駛船返臺,是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10月20日凌晨2時葉金祥於熟睡中被叫起,隨同其他人到前艙而遭拘押,直到返臺。
1949年11月24日葉金祥在左營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法庭,接受軍法官陳書茂訊問。葉金祥對於軍法官的問話,多以「不知道」、「沒有」、「不在」回答。12月28日第二次訊問,回答內容與前次雷同。
1949年12月31日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召開合議庭,審判長史元培,審判官計宇亮、陳書茂,書記官譚文彬。葉金祥說明以前並不認識毛却非,被押前亦不知道毛却非有叛變行為,加上未有明確證據證明犯罪,最終獲判無罪。
2012年11月葉金祥之子葉鐘雄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13年3月22日經第八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葉金祥涉叛亂嫌案,經前海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則其判決無罪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張力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美頌軍艦輪機一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30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4月9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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