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瑞泰

張瑞泰(1925-2004),男,福建連江人。1944年馬尾海軍練營第五十四期畢業,1946年2月調青島受訓,1947年至美頌軍艦任帆纜中士。所涉案件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被捕時24歲。
1949年10月19日美頌軍艦停泊香港時,艦長毛却非企圖帶領該艦投共,當日深夜遭輪機長謝恒等人發起行動壓制並駛返臺灣,是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10月20日凌晨2時張瑞泰被秦安瀾、申功慶及輪機長謝恒等人關在前艙(油漆艙),直到抵達臺灣。
1949年11月24日在左營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法庭,接受軍法官陳書茂訊問。張瑞泰表示過去並不認識艦長毛却非,對於艦長等人的叛變預謀毫不知情。同年12月28日第二次訊問時再次強調,對於艦長意圖叛變之事毫無所知。
1949年12月31日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召開合議庭,審判長史元培,審判官計宇亮、陳書茂,書記官譚文彬。因張瑞泰謂被押前不知道毛却非有叛變行為,且無其他證據證明犯罪,故最終獲判無罪。之後張瑞泰接到派令,繼續回艦艇服務。
2008年11月其妻張黃美玉與兒子張建華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9年4月11日經第六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張瑞泰涉嫌叛亂案判決無罪,就其無罪判決前受羈押之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應予以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張力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美頌軍艦帆纜中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30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2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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