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家清
- 錢家清 男 1927年出生 福建 林森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錢家清,1927年生,男,福建林森人。小學肄業,1945年在馬尾海軍練營受訓後,到青島中央訓練團,之後入美頌軍艦服務,為槍砲下士。1949年10月20日因「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被捕,時23歲。
1949年10月19日美頌軍艦停泊香港時,艦長毛却非企圖帶領該艦投共,當日深夜遭輪機長謝恒發起行動壓制並駛返臺灣,是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20日凌晨2時錢家清被秦安瀾、申功慶等人關押於油漆艙內,直到返臺。
1949年11月24日錢家清在左營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法庭,接受軍法官陳書茂訊問。錢家清表示過去不認識毛却非艦長,也不知艦長叛變的消息,對於其它問題則多以「不知道」、「沒有」、「不在」回答。第二次訊問在12月28日,再次表示直到押抵軍法處,才知艦長叛亂事。認為自己被押是因為曾與秦安瀾吵過架。而在海軍總部情報處時,錢家清曾表示崔乃彬、陳伯秋、萬大鈞有嫌疑,不過他也是聽別人說的。
1949年12月31日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召開合議庭,審判長史元培,審判官計宇亮、陳書茂,書記官譚文彬。因錢家清謂被押前不知道毛却非有叛變行為,亦查無其他證據,無法證明犯罪,最終獲判無罪。
2007年8月錢家清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12月1日經第五屆第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據前海軍總司令部判決書記載,錢家清係因涉叛亂案而遭逮捕,嗣因犯罪不能證明而判決無罪,則其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張力
1949年10月19日美頌軍艦停泊香港時,艦長毛却非企圖帶領該艦投共,當日深夜遭輪機長謝恒發起行動壓制並駛返臺灣,是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20日凌晨2時錢家清被秦安瀾、申功慶等人關押於油漆艙內,直到返臺。
1949年11月24日錢家清在左營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法庭,接受軍法官陳書茂訊問。錢家清表示過去不認識毛却非艦長,也不知艦長叛變的消息,對於其它問題則多以「不知道」、「沒有」、「不在」回答。第二次訊問在12月28日,再次表示直到押抵軍法處,才知艦長叛亂事。認為自己被押是因為曾與秦安瀾吵過架。而在海軍總部情報處時,錢家清曾表示崔乃彬、陳伯秋、萬大鈞有嫌疑,不過他也是聽別人說的。
1949年12月31日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召開合議庭,審判長史元培,審判官計宇亮、陳書茂,書記官譚文彬。因錢家清謂被押前不知道毛却非有叛變行為,亦查無其他證據,無法證明犯罪,最終獲判無罪。
2007年8月錢家清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12月1日經第五屆第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據前海軍總司令部判決書記載,錢家清係因涉叛亂案而遭逮捕,嗣因犯罪不能證明而判決無罪,則其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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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美頌軍艦槍砲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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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