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243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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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黃添才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243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黃添才、王炎山、郭老富、盧鏡澄、李來基、黃秋永、陳麗水、蔡來、陳北辰、王金象、盧成利、吳明法、盧朝元、楊德政、林江龍、郭秋源、郭丁祿、李清池、柳德裕
  • 產製日期: 42012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024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黃添才、王炎山、郭老富、盧鏡澄、李來基、黃秋永、陳麗水「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蔡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陳北辰「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10年。王金象「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生活費外沒收;「預備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盧成利「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吳明法、盧朝元、楊德政「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6年,各褫奪公權5年。林江龍「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郭秋源「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5年。郭丁祿「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4年。李清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柳德裕無罪。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第287條第2項;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56條、第100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