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326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丁桂昌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326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丁桂昌、石鴻隆、王銘顯、李遠容、張希森、何智巧、周火爐、陳嘉福、羅祖蔭、吳甘雨、呂賽、高昺山、謝啟松、鄭肇仁、王柏秋、呂能波、王清連、陳子宏、黃振鋒、曾木成、蔡讚燦、羅安澤、施華嶽、葉天佑、張秉言、蘇生、鄭份、林夏、李送、沈富、鍾茂金、陳田、林清亮
  • 產製日期: 41112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326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丁桂昌「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蘇生「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石鴻隆、李遠容、何智巧「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5年。鄭肇仁免除其刑。周火爐、王柏秋、謝啟松、王銘顯、張希森、黃振鋒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呂能波、王清連、陳子宏、曾木成、蔡讚燦、羅安澤、施華嶽、葉天佑、鄭份、林夏、李送、沈富、鍾茂金、陳田、林清亮、張秉言、呂賽、羅祖蔭、吳甘雨、高昺山、陳嘉福均無罪。反動書籍(最近中國共產黨史、青年修養與意識鍛鍊、南京印象、巴金選記)四冊均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第9條前段、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