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甘雨
- 吳甘雨 男 1925年出生 福建 同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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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甘雨(1925-),福建同安人。
依(59)更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縣立東門國校教員,其肄業福建省立南靖師範時,由其同班同學孫建寧介紹認識柯匪落葉,與孫建寧、王芳茗同時參加柯領導之「讀書會」,並經柯吸收參加匪黨「南靖師範支部」,與孫建寧同一小組,受柯領導。1968年7月3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於1944年間參加另案已決犯柯落葉領導之「讀書會」,並於1945年間經柯君吸收加入匪「南靖師範支部」等情,僅有證人及另案被告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又原判決對所指「讀書會」及匪「南靖師範支部」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查明,亦無其他具體證據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59)更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縣立東門國校教員,其肄業福建省立南靖師範時,由其同班同學孫建寧介紹認識柯匪落葉,與孫建寧、王芳茗同時參加柯領導之「讀書會」,並經柯吸收參加匪黨「南靖師範支部」,與孫建寧同一小組,受柯領導。1968年7月3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於1944年間參加另案已決犯柯落葉領導之「讀書會」,並於1945年間經柯君吸收加入匪「南靖師範支部」等情,僅有證人及另案被告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又原判決對所指「讀書會」及匪「南靖師範支部」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查明,亦無其他具體證據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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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縣立東門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0011號、(60)遵威字第116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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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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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