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年警審特字第0033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陳柏淵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年警審特字第0033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柏淵、洪德龍、許長、曾再得、彭宗弼、蔡英明、姚秋冬、戴揚文、張來發、蘇遜卿、曾滄水、王江波、陳水座、李春景、洪文慶、曾有德、李清亮、陳國坤、魏通、王鳳鏘、楊文源
  • 產製日期: 50111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9)警審特字第003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柏淵、洪德龍、洪文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陳柏淵、洪德龍、洪文慶各處無期徒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洪德龍、洪文慶各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曾再得、許長、曾有德、李清亮、魏通、彭宗弼、王鳳鏘、蔡英明、姚秋冬、張來發、蘇遜卿、曾滄水、王江波、陳水座「參加叛亂之組織」,曾再得、許長、曾有德、李清亮、魏通、彭宗弼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4年。王鳳鏘、蔡英明、姚秋冬、張來發、蘇遜卿、曾滄水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3年。王江波、陳水座各處有期徒刑7年,各褫奪公權3年。陳國坤、戴揚文「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3年。楊文源「連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2年。李春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4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2條第3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56條、第59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