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國家人權記憶庫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English
登出
字體:
小
中
大
主題探索
人物
事件
空間
文物
史料
口述紀錄
背景知識
歷史概述
威權體制
法律制度
專有名詞
組織團體
關於我們
網站簡介
最新消息
使用說明
常見問題
資料授權
意見信箱
展開進階搜尋
熱門關鍵字:
陳孟和
李舜治
鹿窟事件
安康接待室
新生訓導處
蛋殼畫
送物單
輸入錯誤!
請選擇
AND
OR
NOT
輸入錯誤!
新增
搜尋
國家人權記憶庫
熱門關鍵字:
陳孟和
李舜治
鹿窟事件
安康接待室
新生訓導處
蛋殼畫
送物單
主題探索
人物
事件
空間
文物
史料
口述紀錄
背景知識
歷史概述
威權體制
法律制度
專有名詞
組織團體
關於我們
網站簡介
最新消息
使用說明
常見問題
資料授權
意見信箱
授權聲明
PDM
本件資料因年代久遠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或依法令特別規定不受著作權利保護,而進入公眾領域,得自由利用而不受著作權相關權利之限制,但利用時仍應尊重著作人格權。
:::
主題探索
史料
裁判書類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年督眷字第0950號起訴書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年督眷字第0950號起訴書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史料資訊與簡介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年督眷字第0950號起訴書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相關當事人:
陳柏淵、曾再得、蔡英明、洪德龍、許長、曾有德、姚秋冬、李清亮、陳國坤、洪文慶、魏通、戴揚文、張來發、彭宗弼、蘇遜卿、王鳳鏘、曾滄水、王江波、陳水座、李春景、楊文源
產製日期:
490718
內容描述: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書字號:(49)督眷字第0950號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柏淵等因叛亂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軍事審判法第145條第1項
相關人物
王江波
王鳳鏘
李春景
李清亮
姚秋冬
洪文慶
洪德龍
張來發
許長
陳水(陳阿水)
陳柏淵
陳國坤
彭宗弼
曾再得
曾有德
曾滄水
楊文源
蔡德卿( 蔡英明)
戴揚文
魏通
蘇遜卿
謝來生(張來發)
返回前一頁
分享
列印
(39)安潔字第2302號
(38)刑裁字第0106號
(59)警檢聲字第0052號/(59)勁雷字第0354號
:::
展開
主題探索
人物
事件
空間
文物
史料
口述紀錄
背景知識
歷史概述
威權體制
法律制度
專有名詞
組織團體
關於我們
網站簡介
最新消息
使用說明
常見問題
資料授權
意見信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