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年督眷字第0950號起訴書
- 案件名稱: 陳柏淵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年督眷字第0950號起訴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柏淵、曾再得、蔡英明、洪德龍、許長、曾有德、姚秋冬、李清亮、陳國坤、洪文慶、魏通、戴揚文、張來發、彭宗弼、蘇遜卿、王鳳鏘、曾滄水、王江波、陳水座、李春景、楊文源
- 產製日期: 4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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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9)督眷字第095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柏淵等因叛亂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 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軍事審判法第145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