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2年初特字第0008號/61年秤理字第7066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蔡俊軍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2年初特字第0008號/61年秤理字第706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蔡俊軍、吳榮元、鍾俊隆、吳俊宏、沈寧怡、鄧伯宸、刁德善、余子超、張星戈、吳錦江、林台雄、李慧宗、林守一、林擎天、黃文珍、李代雄、余光夏、張建章、李國龍
  • 產製日期: 61100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2)初特字第000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蔡俊軍「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未受允准持有軍用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吳榮元、吳錦江、鍾俊隆、林守一、林擎天、張建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吳榮元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吳錦江、鍾俊隆、林守一、林擎天各處無期徒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張建章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吳俊宏「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沈寧怡、刁德善、張星戈、黃文珍、鄧伯宸、林台雄、余子超、李慧宗、李代雄、余光夏、李國龍「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沈寧怡、刁德善、張星戈、黃文珍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8年;鄧伯宸、林台雄、余子超、李慧宗、李代雄、余光夏、李國龍各交付感化3年。蔡俊軍、吳榮元、吳錦江、鍾俊隆、林守一、林擎天、張建章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匪黨宣言」80份、「五星徽章」50枚、「資本論」2冊(上下冊)、「馬克斯主義與唯物史觀」、「社會主義思想史」各1冊、筆記本10本、「國際歌」歌詞抄件1件、匪空飄傳單3份暨年曆卡4份、匪黨「中委會」有關「文化大革命」之決議文英文打字稿7張、手槍子彈10發,均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4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2條第3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刑法第186條、第59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