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施部生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施部生、呂煥章、張建三、李金木、莊朝鐘、林如松、彭沐興、黃士性、劉嘉憲、嚴勝河、許溪河、尤昭榮、劉水生、傅鍾韓、賴水池、隋宗清、溫傳旺、黃士樓
  • 產製日期: 39090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215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施部生、呂煥章、張建三、李金木、莊朝鐘「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林如松、彭沐興、黃士性、劉嘉憲「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嚴勝河「參加叛亂之組織」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許溪河、尤昭榮、劉水生、傅鍾韓、賴水池「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3年,各褫奪公權10年。隋宗清「參加叛亂之集會」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溫傳旺、黃士樓「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各處有期徒刑2年。施部生、呂煥章、張建三、李金木、莊朝鐘、林如松、彭沐興、黃士性、劉嘉憲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獲案槍彈(詳卷內「白毛山竹子坑兩地虜獲潛匪武裝武器清冊」列載數量)均沒收。
    • 法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4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懲治貪污條例第3條第2款;刑法第101條第1項前段、第100條第1項、第28條、第29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5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