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43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曾木根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43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曾木根、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陳沙、張欽、林水清、林拾、潘弘杉、陳福添、鄭詩訪、蕭阿錦、許為仁、謝明烈、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
- 產製日期: 4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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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243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曾木根、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陳沙、張欽、林水清、林拾、潘弘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陳福添「參加叛亂之組織」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許為仁、謝明烈、鄭詩訪、蕭阿錦、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5年。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