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966號裁定書
- 案件名稱: 李阿春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966號裁定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阿春、范永昌、張油、黃阿均、黃天富、張桂霖、黃坤戊、張仁福、徐連業、溫機成、李阿發、劉辛興、羅賢文、黃清漢、張金對、張金城、張金增、林淼榮、彭金石、彭玉海、劉清華、彭輝石、邱榮昌、李錦榮、鍾雙發、徐運發、劉新盛、李禮盛、范阿立、黃文豐、張阿德、廖阿立、黃連發
- 產製日期: 4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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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096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阿春、范永昌、張油、黃阿均、黃天富、張桂霖、黃坤戊、張仁福、徐連業、溫機成、李阿發、劉辛興、羅賢文、黃清漢、張金對、張金城、張金增、林淼榮、彭金石、彭玉海、劉清華、彭輝石、彭玉海、劉清華、彭輝石、邱榮昌、李錦榮、鍾雙發、徐運發、劉新盛、李禮盛、范阿立、黃文豐、張阿德、廖阿立、黃連發羈押期間各延長2月。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