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阿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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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阿發(1930-1954),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馮開興吸收加入匪黨後,又口頭吸收劉辛興參加。1952年12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4年4月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共同被告劉辛興在警局之供認及自首分子馮開興之證述為據。惟其與共同被告劉辛興於偵審中否認,並提出刑求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有參加組織及吸收他人參加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3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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