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新盛

  • 劉新盛 1922年出生 臺灣省 苗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新盛(1922-),臺灣苗栗人。 依(43)審覆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徐連發介紹參加匪黨組織。1953年1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12月3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互證,然其於偵審中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原判決對其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及所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等均未詳加查證,亦無其他佐證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