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新盛
- 劉新盛 男 1922年出生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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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新盛(1922-),臺灣苗栗人。
依(43)審覆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徐連發介紹參加匪黨組織。1953年1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12月3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互證,然其於偵審中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原判決對其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及所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等均未詳加查證,亦無其他佐證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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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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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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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