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清華

劉清華(1933-1983),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彭金石吸收,口頭同意加入匪黨。1952年12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12月3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與共同被告彭玉海等警訊之自白,以及自首分子馮開興、黃阿田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