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阿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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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阿立(1933-1954),臺灣苗栗人。 依(43)審覆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徐運發吸收加入匪黨,並勸誘張阿德、廖阿立參加組織等情。1953年1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11月3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自首分子黃阿田之供述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且縱其有吸收他人參加組織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