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淼榮

林淼榮(1930-),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張金對吸收,加入匪黨組織。1952年12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12月31日開釋。 其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林君於警訊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張金對、自首分子黃阿田之供述為據;惟林君於偵審中否認,並提出申請刑求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