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3440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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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王再龔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344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王再龔、李金良、魏源溱、謝奇明、林夷吾、翁德發、朱振山、張騰亨、彭金木、廖天欣、林郁連、陳金水、張維明、魏耀宗、姜林生、李竹、溫秋榜、張文仲、江瑞堂、何振發、曾炳南、吳復春、林達三
  • 產製日期: 39103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澄字第344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王再龔「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結夥搶劫」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李金良、魏源溱、謝奇明、林夷吾、翁德發「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朱振山、張騰亨、彭金木、廖天欣、林郁連、陳金水、張維明、魏耀宗、姜林生「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10年。李竹「幫助為叛徒購辦軍械彈藥」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溫秋榜「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7年。張文仲「未受允准販賣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江瑞堂「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礮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2年。何振發「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處有期徒刑2年。曾炳南、吳復春無罪。白郎林(33639)號手槍1枝、子彈3粒、美製三號左輪(88066)號手槍1枝、子彈14粒、日製十四年式(61953)號手槍1枝、子彈6粒均沒收。
    • 法條:修正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2項;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1條、第10條、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4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陸海空軍刑法第2條第9款、第84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186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2項、第51條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65條第1項、第65條第2項、第66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