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英

游英(1929-1951),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潔字第299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由姚清澤介紹加入共匪外圍愛國青年會,再由余大和介紹正式參加共匪組織。1951年3月2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11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核與在保密局所供筆錄及軍事檢察官偵查情節相符為據。惟本案僅以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其參加愛國青年會組織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法簽字第05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9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