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傳李
- 戴傳李 男 1926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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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內湖新生總隊、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戴傳李(1926-),臺灣臺北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學生,其過去曾受日人統治,對政治無深刻認識,一時錯誤,擔任匪方工作,奉命從寬處理,發交感訓。1950年3月5日發交感訓。1952年1月9日感訓保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係以其過去受日人統治,對政治無深刻認識,一時錯誤,擔任匪方工作而予交付感訓,惟查無具體證據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學生,其過去曾受日人統治,對政治無深刻認識,一時錯誤,擔任匪方工作,奉命從寬處理,發交感訓。1950年3月5日發交感訓。1952年1月9日感訓保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係以其過去受日人統治,對政治無深刻認識,一時錯誤,擔任匪方工作而予交付感訓,惟查無具體證據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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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大法學院政治系三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法簽字第05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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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