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武昌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武昌、蘇文安、張崑泰、李東鍊、林昆烈、林東福、朱新登、蔡水岸、戴秋霖、戴水德、許火樹、劉森田、林紹華、陳見、張駕、張耀宗
- 產製日期: 41061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209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武昌、蘇文安、張崑泰、李東鍊、林昆烈、林東福、朱新登、蔡水岸、戴秋霖、戴水德、許火樹、劉森田、林紹華、陳見、張駕、張耀宗「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照相機1架、照片5張、膠片48張均沒收之。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