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156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瑞東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15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瑞東、黃弘毅、侯水盛、許嗟、賴興載、鄭雅谷、張錦祥、吳振盛、張秉賢、侯啟杖、林榮和、辛水波、蔡居山、黃萬宇、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侯水來
  • 產製日期: 42012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015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瑞東、黃弘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侯水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強劫軍用財物」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許嗟、賴興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鄭雅谷「連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張錦祥、吳振盛「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張秉賢「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侯啟杖「明知為匪諜之財產而故為寄藏」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林榮和「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1年;「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1年。辛水波、蔡居山均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黃萬宇被訴檢肅匪諜部分無罪;關於公共危險部分公訴不受理。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侯水來均無罪。獲案捷克式輕機槍2挺附彈夾12個、加拿大手提機槍1挺附彈夾2個、美造大曲尺1支附彈夾2個、14年式手槍2支附彈夾3個、卡炳槍子彈40發附彈夾7個、手槍子盪419發、步槍子彈280發、擦槍油1盒,均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第295條第6款;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9條前段、第10條後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2款、第9條、第11條、第13條;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款、第9條;刑法第186條、第349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55條、第56條、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