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懷德 (黃萬于、黃萬宇)

黃懷德(1927-2002),臺灣嘉義人。 依(42)安度字第01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代林榮和保管侯水盛寄藏之手槍,嗣侯水盛帶同李瑞東索討槍械時,已向林榮和告知係在逃匪徒,黃萬宇涉嫌知匪不報等情。1952年2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關於公共危險部分公訴不受理。1953年2月14日開釋,移送臺北地檢處。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2月經第5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黃君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惟黃君另涉收受林榮和寄放之手槍部分,係觸犯刑法之公共危險罪,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第8條規定,應予酌減基數。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被訴檢肅匪諜部分無罪屬於公共危險部分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1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