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0年警審特字第0049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韓若春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0年警審特字第004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韓若春、雷正彬、李公環、周俠、王斯岳、謝懋和、陳行夫、李創、張懷仁、劉光夏、何誠、理琇郢、王浙馨、宗元魁、黃光表、周士餘、劉東來、閻欣、李及芳
  • 產製日期: 51061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0)警審特字第004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韓若春「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依法拘禁之人以強暴逃脫未遂」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權,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雷正彬、王斯岳「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各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7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李公環、周俠、劉光夏「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謝懋和、王浙馨、張懷仁、何誠、理琇郢「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謝懋和、王浙馨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張懷仁、何誠、理琇郢各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宗元魁、李創、陳行夫「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宗元魁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7年,李創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陳行夫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黃光表「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周士餘、劉東來、閻欣、李及芳「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李及芳處有期徒刑3年,周士餘、劉東來、閻欣各處有期徒刑2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4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2條第1項、第2條第3項、第4條第11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61條第2項、第51條第2款、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