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浙馨
- 王浙馨 男 1921年出生 1992年卒 江西省 高安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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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浙馨(1921-1992),江西高安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一八三六部隊上校副團長,其經王斯岳吸收參與叛亂計畫活動。1961年6月1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方式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1年6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8月經第5屆第2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曹俊功之證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僅承認同案被告王斯岳向其談論叛亂計劃,否認有參與叛亂之謀議。且王斯岳業經本會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查決議非有實據,予以補償在案,故本案亦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51)警審更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一八三六部隊上校副團長,其經王斯岳吸收參與叛亂計畫活動。1961年6月1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方式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1年6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8月經第5屆第2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曹俊功之證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僅承認同案被告王斯岳向其談論叛亂計劃,否認有參與叛亂之謀議。且王斯岳業經本會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查決議非有實據,予以補償在案,故本案亦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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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一八三六部隊上校副團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原判決關於韓若春、周俠、劉光夏、謝懋和、何誠、理琇郢、王浙馨、宗元魁、李創、陳行夫、黃光表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關於韓若春、周俠、劉光夏、謝懋和、何誠、理琇郢、王浙馨、宗元魁、李創、陳行夫、黃光表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其他之聲請均駁回,其他之聲請駁回,其他之聲請均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起訴、從重量刑、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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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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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