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斯岳

  • 王斯岳 1918年出生 湖南 華容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斯岳(1918-1985),湖南華容人。 依(50)警審特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斗六農業職業學校中校軍訓教官,其為雷正彬吸收後,同意參與其活動,並爭取陸軍一八三六部隊上校副團長王浙馨參與,又爭取陸軍軍官中校教官曹俊功為曹嚴拒。1960年10月28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2年10月2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王浙馨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其誘惑之行為為何,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斗六農業職業學校中校軍訓教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