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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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正彬(1917-),湖南澧縣人。 依(50)警審特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與韓若春多次商討叛亂計畫,並積極爭取友好參加,先後在鳳山、員林等處吸收陸軍第二基地管理處少校部屬軍官謝懋和、斗六農業職業學校中校軍訓教官王斯岳、退伍軍官周俠、張懷仁、何誠等參加叛亂活動。1960年10月6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2年10月5日刑期結束,10月6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及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係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何誠等在調查局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辯稱並無具體之叛亂計劃作為,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及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式使軍人逃叛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