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東來
- 劉東來 男 1920年出生 1999年卒 河南 淮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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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東來(1920-1999),河南淮陽人。
依(50)警審特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警備第一總隊少校作戰組長,其曾聽雷正彬告知叛亂計劃,未告密檢舉。1960年11月1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2年10月31日刑期結束,12月11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2月提出申請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雷正彬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雷正彬之供述為據。惟雷正彬是否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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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警備第一總隊少校作戰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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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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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