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懋和
- 謝懋和 男 1925年出生 1990年卒 湖南省 湘鄉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謝懋和(1925-1990),湖南湘鄉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二基地管理處少校部屬軍官,其曾受雷正彬誘惑參與謀議叛亂活動。1960年11月18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0年11月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在調查局之自白與另案被告雷正彬供述相符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均否認,且雷正彬係供述邀其參加,曾經其同意而已,至於原判決對其如何謀議之內容與目的與顛覆政府有何關聯均未詳加調查敘明,因此難認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51)警審更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二基地管理處少校部屬軍官,其曾受雷正彬誘惑參與謀議叛亂活動。1960年11月18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0年11月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在調查局之自白與另案被告雷正彬供述相符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均否認,且雷正彬係供述邀其參加,曾經其同意而已,至於原判決對其如何謀議之內容與目的與顛覆政府有何關聯均未詳加調查敘明,因此難認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二基地管理處少校部屬軍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其他之聲請駁回,其他之聲請均駁回,原判決關於韓若春、周俠、劉光夏、謝懋和、何誠、理琇郢、王浙馨、宗元魁、李創、陳行夫、黃光表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關於韓若春、周俠、劉光夏、謝懋和、何誠、理琇郢、王浙馨、宗元魁、李創、陳行夫、黃光表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其他之聲請均駁回,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起訴、從重量刑、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11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