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創

李創(1922-2008),江蘇宿遷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市民防指揮部民防車隊少校副隊長,其倡議以兵諫方式劫持總統,改革政府,曾與宗元魁、陳行夫數度商討。其復爭取李公環、齊震揚參加未果,後李公環再向其談及雷正彬之叛亂計劃,磋商合作,未得協議等情。1960年11月18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2年11月1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等3人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依其在調查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證相符為據。惟其等3人於審判中均有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對此未詳加查證,因此難認已達預備非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市民防指揮部民防車隊少校副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