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行夫

陳行夫(1925-),浙江奉化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四○六七部隊少校人事官,其倡議以兵諫方式劫持總統,改革政府,曾與宗元魁、陳行夫數度商討等情。1961年1月5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1年1月4日刑期結束,1月5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等3人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依其在調查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證相符為據。惟其等3人於審判中均有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對此未詳加查證,因此難認已達預備非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四○六七部隊少校人事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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