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元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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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元魁(1919-),河南息縣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特檢處屏東組中校組長,其曾倡議以兵諫方式劫持總統、改革政府,並與李創、陳行夫在臺南商討數次,復獲李創告知李公環等叛亂計劃後,乃函約李創並囑分約陳行夫、李公環等,齊集臺中臺銀招待所商談合作問題。1960年11月27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等3人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依其等在調查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證相符為據。惟其等3人於審判中均有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對此未詳加查證,因此難認已達預備非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特檢處屏東組中校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7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