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若春

韓若春(1924-1963),浙江平陽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於浙江平陽陷匪時,由中學同學鄭宗堃介紹,任靈溪鎮少年隊隊長,為匪徵糧,後由該縣政委周某派遣來臺潛伏。其調任情報學校教官時,圖結合軍中不滿現實分子及退除役軍官,以武力奪取政權,與劉光夏、周祖榮等研討叛亂計畫等情。1960年10月8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刑法》第161條「依法拘禁之人,以強暴脫逃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63年12月3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雷正彬、閻欣、曾貽我、周祖榮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有籌組游擊隊之謀議,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依法拘禁之人,以強暴脫逃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