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表

黃光表(1922-),浙江平陽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交通部荐任一級專員,其肄業四川大學時,參加偽民主同盟所組織之大中學生暑期工作隊。又中學同學韓若春曾向其商討叛亂計畫,黃認太危險而未表贊同。1961年1月5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1月4日刑期結束,1月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偽民主同盟組織,僅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予以否認,並對其自白之任意性提出抗辯,原判決對此未詳加查證,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交通部荐任一級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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