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誠
- 何誠 男 1924年出生 山東 益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何誠(1924-),山東益都人。
依(52)警審更字第0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與雷正彬謀議,受囑吸收退伍軍官參加叛亂組織。1961年8月3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1年8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雷正彬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並未詳加調查,且其與雷正彬謀議、受囑吸收退伍軍人參加組織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52)警審更字第0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與雷正彬謀議,受囑吸收退伍軍官參加叛亂組織。1961年8月3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1年8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雷正彬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並未詳加調查,且其與雷正彬謀議、受囑吸收退伍軍人參加組織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更字第07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