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

周俊生(1931-),安徽舒城人。 依(39)翌晏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美頌軍艦四等公役,其涉毛却非叛變案。1949年11月18日被羈押。1949年經海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1月13日保釋。 其於2007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周俊生叛亂案犯罪不能證明,應諭知無罪等情;則周君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美頌軍艦四等公役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30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2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